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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为工厂的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10-11-23 作者:苏锡滨 来源: 字号: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明确指出,法律风险是企业经营的重要风险,与企业战略、财务、运营和市场等方面的风险相并列。所谓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法律主体的作为及不作为,而对企业产生负面法律责任或后果的可能性。具体来说,铁道部、国资委等部门的相关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变更、废止直接影响着工厂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各相关方的履约能力、信用状况也关系着工厂的产品质量、经营业绩和行业地位;工厂各项管理制度、文件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全厂职工的遵纪遵章情况同样与工厂的发展息息相关。

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就是要收集初始信息、对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提出解决方案并实现监督和改进,对工厂发展过程中厂内外各可能的风险事项进行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济,确保工厂的规范、科学发展。

一、工厂法律风险防范现状

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和通号集团公司《关于推进集团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工厂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

首先,工厂领导高度重视法律事务和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不断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并初步形成法律事务管理组织体系。

其次,《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风险事件库管理实施细则》、《印章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风险防范重要文件以及销售合同、委外加工合同、采购合同三类示范文本均已完成草稿或修订稿,并逐步在实践中试行完善。

再次,建立了风险事件信息库,汇总工厂发生的风险事件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管理和应对办法。

最后,加强了合同的法律审核把关力度,利用法律事务部专业知识优势对工厂拟签订合同的规范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核。

工厂现有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已初具雏形,具备一定的保驾护航能力,但与工厂防范风险的客观需要以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规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法律管理还未真正融入到企业经营管理中。根据《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规定,法律风险的防范应该从信息收集开始,进行风险辨识、分析和评价,根据工厂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选择适合的风险管理工具和策略,从而针对各类风险或每一项重大风险制定解决方案,并依情事变化及时完善和改进。工厂目前正处于法律风险管理的初始阶段,风险事件库也是今年第一次建立,在信息收集的完整性、风险评估的精确性、风险管理策略的针对性和解决方案的有效性等方面仍有完善的空间。

总体而言,工厂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已经迈出了一大步,在意识层面上从领导层到普通员工都比较重视,风险意识强;在实践层面上已设有法律事务部专职负责法律事务,风险管控、制度建设、合同审核等均已进入实操层面并逐步规范和完善。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还不够全面、不够细致,一方面,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开展需要循序渐进,不能一蹴而就,法律事务真正深入融合于工厂的生产、经营、管理事务还需要一个过程;另一方面,法律事务部自身也需要进一步强化专业智力支持要素和国资委、集团公司文件要求、精神的落实,包括工厂业务及流程的法律把握;现有制度的梳理、整合、规范和完善;风险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反馈;内控的范畴界定与融合深入等。

二、工厂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周渝波曾在去年的“国有企业法制建设论坛”上提出,中国央企面临7大类的特殊法律风险,包括市场需求萎缩、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风险;行业整合、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走出去”、投资并购时,境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带来的风险;处理劳动用工涉及的劳动合同方面的风险;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引爆的风险等。结合工厂实际,具体来说,我厂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第一, 国际、国内法律、政治环境变化所导致的风险,这属于机会风险。国际法律、政治环境的变化,国内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的调整,都可能深刻影响工厂的发展。

第二, 工厂内部制度违法违规、冲突矛盾的风险,这一风险往往为纯粹风险,不存在机会。初步统计,工厂截至2010年9月下发的制度文件有130项,主要是由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党委工作部等18个部门下发的,作为工厂经营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这些制度文件大多用于特定事项的直接操作和应用,很有实际效用,但由于相对缺乏体系性、完整性和法律专业智力支持,各制度文件可能存在冲突和矛盾,其合法合规性也可能存在一定漏洞。另外,由于制度文件的实施缺少统一、规范的反馈机制,工作中操作流程、规则的执行可能存在不规范、不一贯、不到位的可能性。

第三, 工厂改制与治理结构的风险。工厂在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工厂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将有所改变,工厂的治理结构、财会审计制度以及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也会发生改变,工厂相关决议、决定、规程等存在违反强行性法律规定的风险可能。

第四, 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由于目前工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类型决定了工厂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其独特性,具体来说,工厂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同时也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劳动关系上的相关规定,比如《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就要求工厂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上需要更加的谨慎和细致。一方面,工厂在人才管理、薪酬管理、培训教育管理、考核制度等方面可能存在不严密、不合规的风险;另一方面,工厂存在发生员工劳动安全事故、对第三人侵权等情况的可能性,这属于纯粹的法律风险,不存在机会。

第五, 合同的法律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效的合同需要满足合同主体适格、标的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形式符合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要件,任一条件的违背都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同时,合同的履行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信用状况以及不可抗力等都可能导致工厂风险的发生。

第六, 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企业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生产工序上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设备存运是否满足特性要求等均需注意,否则可能存在承担铁路事故、故障责任的法律风险。

第七, 税务法律风险。《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办法》指出,税务风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纳税行为没有遵循税法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或迟纳税而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二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合理利用优惠政策,而可能多缴纳税款,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三、他山之石——其他企业的经验与教训

法律风险的防范不是个别企业、某一类型企业的工作,不管是大型央企还是小型企业,无一例外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在他们身上可以看到法律风险防范的成功典范,也可以看到因为忽视法律风险防范而破产、品牌消亡甚至主要管理者锒铛入狱的惨痛教训。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北京三元集团公司等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均十分重视,以北京三元集团公司为例,北京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研究室联合调研组对其做了一份调研报告,提出其可供借鉴的五点启示,包括:领导重视、人员到位、机制健全、借用外脑和有为有位。

而诸如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等或者因为漠视法律规定,或者因为轻视法人治理,或者因为无视制度建设而导致企业衰落,甚至破产消亡。

四、工厂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健全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资委、通号集团公司以及其他企业为我们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参考,工厂可以以战略的高度管控法律风险,建立健全包括制定、执行和监督的动态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为工厂的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第一,实时关注国内外法律、政策大环境,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并据以适当预测和判断,同时,按照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要求持续更新完善风险信息库,为战略、市场、运营风险的防范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以通号集团《规范性文件汇编》为基础,参照汇总、整理工厂各项规章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编撰、修改有关制度、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并强化相应执行力,确保工厂经营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将法律风险关口前移,在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加强法律把关,健全法律参与机制,工厂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事项、签订合同等涉及法律事宜时,充分利用法律事务部及顾问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智力支持,在过程中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建立法律风险应对机制,包括处理程序、风险报告等,在法律风险事件发生后即刻启动,确保补救及时、措施到位。

总之,这一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健全,需要意识上重视、机构上齐备、机制上完善、执行上到位,需要具体细化相关工作,并不断反馈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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