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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收施工方“感谢费” 监理领刑

发布时间:2021-08-04 作者: 来源: 字号:

 在施工过程中,为施工方负责人在工程现场协调等方面提供帮助,合肥某建设监理公司监理黄某某收受4万元“感谢费”,被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黄某某,案发前为合肥某建设监理公司监理。2011年9月,他在其单位承接的安徽省阜周、周六高速公路红星服务区房建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中担任监理组副组长,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及工程变更签证等工作。期间,他为施工方负责人韦某在工程现场协调及施工量变更签证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感谢他在施工过程中给予的帮助,韦某送给他现金4万元。黄某某受贿一事东窗事发,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并向检方退回全部赃款。

(摘自安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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