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连铁路联锁系统电源屏
询价公告
询价编号:SJY-202354-XJ02
本采购项目青连铁路(青岛北-洋河口)工程-JC-YK(2300-G3180305.04)已经批准,采购人为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自筹。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询价。
2.1采购内容:详见清单。
2.2结算方式:货到验收合格30日付30%;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无问题后付至95%;质保金5%,若无质量问题,待货到验收合格后两年后付清;
2.3交货期:具体以项目要求为准;
2.4交货地点:具体以项目要求为准。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3.2信誉要求:制造商未在国家、行业、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期内;投标产品近一年未受到国家安监部门质量责任通报,投标产品未在国家相关部门质量责任通报处罚期限内。任何借资质投标、转包的投标、提供虚假或不实资料的投标,将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其他要求
☑投标人为投标物资的制造商;
☑投标人为投标物资制造商的授权代理商(需提供制造商授权书);
☑投标人为投标物资制造商的授权供应商(需提供 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3.4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4.获取询价文件时间和方式
2023年8月2日9时00分开始至2023年8月7日17时00分截止(北京时间)。供应商在此时间段在通购网(www.crscec.com)询价公告页面,自行下载附件获取询价文件及响应文件模板。
5.询价响应
2023年8月2日9时00分开始至2023年8月7日17时00分截止(北京时间)。供应商在此时间段将报价响应文件发送至邮箱sjygkxj@crscd.com.cn,邮件主题格式为“SJY-202354-XJ02 +供应商名称”。
6.电子采购相关要求
6.1本项目采购有关的时间,均以采购人收到邮件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传送的报价和文件将被拒绝。
6.2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正常响应报价的,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6.3若供应商询价响应邮件主题格式不符合标准,视为无效报价,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7.开标时间及地点
7.1开标方式:采用线上腾讯会议
7.2开标时间:2023年8月7日(不含)后,由采购人通知响应供应商。
7.3开标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南路1号院通号产业园B座0803室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询价公告在中国通号采购电子商务平台(thzb.crsc.cn)、通购网(www.crscec.com)发布。
9.联系方式
采购人: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南路中国通号产业园B座0921
联 系 人:李铁
联系电话:18010262734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日
附件:
询价须知
1、采购内容
技术要求:
1 概述
1.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格书适用于新设远程终端智能电源屏的安装、试验、开通、验收的有关规定,并作为投标人制定技术建议书的依据。
1.2 招标范围
信号电源屏(远程终端用,含双套UPS、蓄电池等),均设置于信号机械室。
2 功能要求
2.1 应满足国家标准和有关的行业标准及技术条件,但不限于:
《关于加强铁路信号电源系统设备技术管理的通知》(TB〔2022〕328 号)
《铁路信号电源系统设备暂行技术规范》(TJ/DW211-2018)
《铁路信号电源系统设备 第 1 部分:总则》(TB/T 1528.1-2018)
《铁路信号电源系统设备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TB/T 1528.2-2018)
《铁路信号电源系统设备第3 部分:普速铁路信号电源屏》(TB/T 1528.3-2018)
《铁路信号电源系统设备 第4 部分:高速铁路信号电源屏》(TB/T 1528.4-2018)
《铁路信号电源系统设备 第 5 部分:输入配电箱》(TB/T 1528.5-2018)
《铁路信号电源系统设备 第 6 部分:不间断电源(UPS)及蓄电池组》(TB/T 1528.6-2018)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雷击试验方法》(TB/T 2498-2018)
《轨道交通电磁兼容 第 4 部分:信号和通信设备的发射与抗扰度》(GB/T 24338.5-2018)
《铁路信号故障—安全原则》(TB/T 2615-1994)
轨道交通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GB/T 21562–2008)
《高速铁路轨道及站后“四电”工程备品备件配置指导意见》(铁建设[2012]158 号)
★满足施工图设计的相关要求。
★2.2 电源屏、UPS 应安全、稳定、可靠地工作。
2.3 电源屏监测单元统一采集UPS 信息:
2.3.1 UPS 监测信息:三相输入电压、直流输入电压;三相输出电压、三相输出电流、输出频率、功率、峰值比;UPS 后备时间或后备容量等。
2.3.2 车站电源屏统一采集UPS 监测信息并汇总后统一由电源屏与信号集中监测系统接口,实现信息传送。
★2.3.3 电源屏可从集中监测系统接收统一授时信息。
★2.3.4 电源屏模块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输出的电流、电压应具备现场可调功能(微调)。
2.4 监测单元应具有对电源屏的自诊断功能,故障不影响电源屏正常工作。
2.5 电源屏应设置声光报警,除满足相关标准外,还应提供如下 UPS 报警信息:UPS 交流输入停电、系统输入停电、UPS 输出断电、同步/不同步状态、UPS/ 旁路供电、UPS 故障等。
2.6 电源设备向集中监测设备提供的信息应满足要求的监测信息内容和精度。
2.7 其他具体的技术条件及工程数量以施工图为准。
2.7 UPS 应符合以下基本技术条件,但不仅限于:
2.7.1 UPS 机柜外壳防护等级要求不低于GB/T4208-2017 中IP20。
2.7.2 输出特性:输出稳压精度:<±1%,输出三相电压不平衡度:≤2% 效率≥90%,过载能力(125%)≥10min。
2.7.3 每台UPS 的设计容量具备单独满足最大总负载容量。
2.7.4 UPS 应具有定期对蓄电池组进行自动均、浮充转换,蓄电池组温度补偿及蓄电池组放电记录功能。
★2.7.5 输出负载超过 UPS 额定功率时 应发出声光报警,超过过载能力时, 应自动关断输出,同时发出声光报警。
★2.7.6 输出短路时,UPS 应自动关断输出,同时发出声光报警,短路故障排除后,UPS 能恢复正常工作。
★2.7.7 当UPS 工作在电池逆变方式时,蓄电池组端电压降至保护点时,应发出声光报警,关断输出。交流输入电压恢复后应自动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并关闭声光报警。
★2.7.8 UPS 通信应通过RS485/RJ45/USB 等标准通信接口与信号电源设备的监测主机通信,并提供各种通信及告警信号输出端子。
2.7.9 电磁兼容性:UPS 的输入、输出交流电源线上的传导发射限值和外壳的辐射发射限值应符合GB/T24338.5 的规定。UPS 使用寿命 10 年,其中主机中的分立式电解电容、风扇的使用寿命为 5 年。
2.8 蓄电池组应符合以下基本技术条件,但不仅限于:
2.8.1 铁路信号电源系统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2.8.2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应符合GB/T 19638.1-2014 的要求。
2.8.3 蓄电池组上、下安装层间应加耐腐蚀的绝缘层或托盘。
2.8.4 蓄电池的摆放应便于安装和维护。
2.8.5 蓄电池组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意外触及电压超过安全特低电压(SELV) 规定限值的带电部件,蓄电池极柱应采用绝缘防护措施。
2.8.6 阀控式铅酸蓄电池,在环境温度 25°C 条件下使用,蓄电池浮充寿命不低于 5 年。
3 接口要求
3.1 信号电源与其他系统的接口包括但不限于:信号集中监测。与其他系统接口间的连接线缆及插头由中标方提供,具体接口规格在签订合同时确定。
3.2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中标方应承诺根据招标方或业主提出新的接口要求, 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和免费按照新的接口要求进行变更。
★4 寿命期及质量保证期
设备寿命期符合维规规定,设备寿命期内应确保能够提供部件更换需求,如使用第三方软件、硬件应要求设备厂家提供保证说明;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含相应配件和材料)保修期为 5 年,从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软件为厂家终身免费维修。
2、报价要求
(1)本项目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双方发生的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与支付;
(2)供应商报价应包含采购标的、运费、税金及履行本项目所必需的其他全部费用;
3、询价原则上为一次性报价,但采购人有权发起议价。若采购人决定发起议价,供应商应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内进行响应。
4、评审小组
采购人依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技术要求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技术、商务、采购等方面的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5、评审办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采购人(评审小组)依据最终排名确定(推荐)成交供应商,但低于成本价的或超过招标人可以接受价格的除外。
6、询价文件的澄清
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澄清和修改询价文件,并通知所有已提交报价和文件的供应商。
7、响应文件的澄清
采购人(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 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采购人(评审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询价文件的范围且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采购人(评审小组)的要求。
8、采购人(评审小组)发现某一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应当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响应文件。
9、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询价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除满足询价公告规定的资格要求外,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本包件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包件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包件的代理机构;
(5)与本包件的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6)与本包件的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7)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8)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9)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0)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 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1)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2)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3)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4)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响应文件的编制和提交
(1)响应文件应按“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A4版式,中文简体文字。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供应商应将加盖单位章后的响应文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2)响应文件应当对询价文件有关交货期、交货地点、响应文件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供应商应按询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响应文件。逾期提交的或者未按要求提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11、采购人将向确定的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同时将询价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
12、合同授予
采购人和确定的供应商应当根据询价文件和确定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确定的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本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有需求调整,实际采购金额将随项目需求调整而变化,采购人不承诺最终成交金额。